尖阁诸岛研究与解说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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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论点

3. 关于竹岛

 在涉及我国的领土争端中,关于竹岛争端,韩方主张的“有效控制”形态是“驻扎警卫队、设置灯塔、发行印有竹岛图案的邮票、通过实地测量制作地图、实施植被调查等学术调查、登记居民住址、建造各种建筑物、建造码头和直升机场等,实施众多的行政权和物理性管理”4。如果这些行为发生在领有权已经确立的地方,也会在国际法上作为正当行为得到承认。但是,这些均为1952年1月18日时任总统的李承晚发布名为《海洋主权宣言》的公告,并单方面在日本海中划出包围了广阔海域的“和平线”(所谓的李承晚线),将竹岛包围在其中的时间点之后的行为,而且是在我国多次抗议《海洋主权宣言》并主张其无效的期间所做出的行为。

 换言之,上述行为是在我国开始主张存在“争端”之后,韩国政府所做出的行为。虽然韩国否认“争端”的存在,但是如上阐述“争端”定义之处所示,“单纯否认争端的存在不能证明不存在争端。(略)如果两当事国的见解存在(略)明确矛盾对立,法院即必须认定发生了国际争端。”这是高度司法专业机构国际法院所说的,是从一般常识的角度看也足以令人信服的说明。事情原委是我国自1952年以来持续抗议韩国的主张,并曾3次向韩国提出应将此问题起诉到国际法院,但韩国每次都拒绝。

 鉴于这样的情况,将竹岛争端的关键日期定为1952年,也就是“李承晚线”宣言那年应是妥当的,如果是这样,那么其后韩国采取的一系列自称为“有效控制”的行为都不是国际法上正确的“有效控制”。因此,媒体等囫囵吞枣地将韩国的上述一系列行为表述为“有效控制”的行为是不正确的。

注4

根据塚本孝“从国际法看竹岛问题”(2008年度“学习竹岛问题”讲座第5次讲义录,2008年10月26日于岛根县立图书馆集会室)。

4. 关于尖阁诸岛

 不得不说中国近年来在南海的举动即使是意图进行“有效控制”,其依据更是缺乏。中国单方面地划定“九段线”围起海域,并以该范围内的海域处于自己国家的主权之下为由,认为在该海域要做什么都没有问题,除了声称该范围在历史上属于中国之外没有任何依据,而且该声称也很含糊,并非有说服力的法律依据。2016年7月12日的菲中“南海仲裁案”的判决,果然做出了否定中国主张的判断,这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媒体等将中国在位于该海域的岛屿上旁若无人地建造海港和机场等描述为“有效控制”等,实属不恰当,可以说事实上成为了认可和支持中国的行为。

 有时,中国进出尖阁诸岛周边海域也被表述为“意图使‘有效控制’成为既成事实”,但这也是不恰当的。我国对尖阁诸岛的领有权是基于1895年将尖阁诸岛编入冲绳,以及其后出租和出售给民间人士等行政措施而形成的“有效控制”,国际法上的依据相当稳固。相对于此,中国自我国将尖阁诸岛编入冲绳以来的四分之三世纪中从未提出过抗议,默认了我国的领有权5,因此不存在“争端”。20世纪60年代末期,当有报告称尖阁诸岛周边海域有可能蕴藏石油及天然气时,中国突然开始大声主张领有权,为了使之合乎情理,于1992年2月制定了《领海及毗连区法》,将“钓鱼岛(尖阁诸岛的中国名称)”规定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完善了中国国内法体制,还频繁地向尖阁诸岛周边海域派遣中国海警巡逻船,甚至擅自进入日本领海,还以我国的渔船作业侵犯中国领海(侵犯主权)为由,阻挠日本渔船作业等,在日本领海做出了与无害通航相去甚远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有媒体报道和评论员评述称这个现象是中国试图要对尖阁诸岛施以“有效控制”,但这是严重误用词语,不容忽视。

注5

即使在20世纪中叶,中国也采取了以我国对尖阁诸岛拥有主权为前提的行为。例如,1953年1月8日的《人民日报》中,与“琉球群岛”等并列使用“尖阁诸岛”这一日语岛名发表了文章;在1958年9月4日的12海里领海宣言中所列出的中国领土范围的岛屿内没有“钓鱼岛”。

结语

 关于有效控制还有一点应该注意的是,保持不承认不正当行为的态度的重要性,如果疏忽这一点,就有构成对对方行为默认的危险。我国每次都反复通过外交途径对韩国在竹岛的行为,以及中国在尖阁诸岛周边海域的行为提出抗议。也有人认为这不愠不火,但在国际法上,作为最低限度的表明抗议是有效的,在国际法院中也有被承认的案例6

 在取得、维持或拥有领土的主权或领有权方面,国际法上最重视的是行为本身客观的“有效性”,当其具有正当性时,领有将货真价实。因此,世人所说的“有效控制”这一表述,应该理解为仅表示“意图造成事实上的控制行为”。

注6

在围绕因墨西哥与美国边境的里奥格兰德河泛滥而出现的土地归属问题的1911年“查米萨尔争端”的仲裁判决中,针对美国事实上占有该土地的措施,就墨西哥避免了物理性占有的强硬措施,多次提出更为温和的“外交信函形式的抗议”给予了评价,驳回了美国的取得时效的主张。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Vol. 11, p.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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