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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论点

专栏 关于“有效控制”这一表述

三好 正弘 (爱知大学名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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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关于围绕我国岛屿领土的状况等,世人使用“韩国有效控制着竹岛”、“中国意图有效控制尖阁诸岛”等的表述,给人以这样的表述似乎已经稳固下来的印象。像这样,“有效控制”这一词语,在媒体开始使用后普遍地传播开来,其含义似乎是指即使无视法律和正义也要使用武力占有并控制某领土,造成或意图造成这种既成事实的行为。这种理解方式浅显易懂,或许看起来也不是特别有问题。

 但是,我想从国际法的观点提出些许异议。原本韩国对竹岛的主张只是为了将其从某个时期起的行为正当化;尖阁诸岛是我国在国际法上以正当的方式持续确立有效控制的领土,并不存在中国所说的争端。问题在于“有效控制”存在这样的语义:认可无论是谁无论如何都要使用武力来造成事实上的占领状态,意图使其成为既成事实、使其正当化的行为。为了正确地表述情势,应称其为“意图造成事实上的控制行为”,而不是“有效控制”。国际法专家不知为何不愿就此事发表意见。

1. 有效控制(effective control)的概念

 根据现代国际法,一国拥有某领土并享有其主权是指“国家的权能未受到外国争议,且不间断地进行宣示”。纵观众多涉及国家间领土和边境争端的国际司法判例,表明“国家权能”方式及程度因地点而异:对于无人的离岛,作为表明国家领有意思最低限度的行为,需要竖立写有国名的标柱;如果有居民,则认为只要国家对其行使行政权(例如征税等)即可;在居住条件差的极地附近地区,则是设置一个国家的公共设施即可,例如气象观测站等。

 也有判例显示,即使在国家权能未必明确表明的地区,如果有该国国民在当地居住的事实,国际法院也考虑了其事实,认可国家权能。可能是一个罕见的例外,但1966年的“阿根廷——智利(帕莱纳地区)边界仲裁案”的仲裁判决就是如此。在该仲裁案中,在该边境地区生活、拥有该国国籍的迁入拓荒者人口很多已是事实,其判决似乎就考虑到了其生活的便利性1。无论是这种情况,还是考虑其他条件的争端地区的情况,都可以说是将争夺主权或领有权的双方当事国的主张放在天平上衡量,相对重的一方得到承认。通常,国家政府的行为为评价对象,但并未明确界定领有所绝对必要的物理性条件。

 至此,我对抽象的概念性规定进行了阐述,但在实际问题上,参考具体情势的经过和情况后,再进行其法律意义上的客观评价很重要。也就是说,媒体应先基于国际法的思路做出正确评论“有效控制”的报道,但在实际报道中几乎没有做到。事关作为国家根干的领土主权和领有权,因此不能轻视正确评论问题的重要性。

注1

詹宁斯在本次仲裁案中担任阿根廷方的助理,他在后来写的一篇论文中指出了这一点。Jennings, R. Y., “The Argentine-Chile Boundary Dispute – a case study”, International Disputes:The Legal Aspects (Report of a Study Group of the David Davies Memori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London:Europa Publications, 1972, pp. 324-325. 详情参见Miyoshi, Masahiro, Considerations of Equity in the Settlement of Territorial and Boundary Disputes(Dordrecht/Boston/Lond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3), pp. 159-162, 196-197.

2. 争端(dispute)与关键日期(critical date)

 在此,我必须谈谈“争端”和“关键日期”,因为原本“有效控制”成为问题是由于相关国家间在领土上存在争议,首先必须弄清楚该争议是从何时开始、历经了怎样的过程。关于国家间的争议(争端),《联合国宪章》第三十四条使用了“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的表述,对“国际摩擦(international friction)”、“争端(dispute)”和“情势(situation)”进行了区分,暗示了在提及“争端”时需要稍加注意其表述。

 那么,如果要讨论“争端”是怎样的状况,国际判例是这样进行说明的2

“争端是指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

或者

“国际争端的存在必须客观确立。单纯否认争端的存在不能证明不存在争端。(略)因此,针对条约上一定义务的履行或不履行,如果两当事国的见解存在(略)明确矛盾对立,法院即必须认定发生了国际争端。”

简而言之,“如果当事国之间存在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且在法律上的见解的矛盾对立客观明确,则视为发生了‘争端’”。因此,无法客观明确地看见法律上的见解的矛盾对立的争议,在国际法院中不会被视为“争端”。

 下一个问题是时间因素——这个“争端”是何时发生的?国家间围绕领土的争议往往持续很长时间,在此期间,当事国间肯定有过某些交涉。在这个过程中,浮现了法律上的争论点。当相关争议提交国际法院时,法院会梳理双方的主张,确定“争端”的存在以及从何时起开始存在,并规定争端发生的时间点为“关键日期”。重要的是,会将到该时间点为止的当事国的行为纳入应考虑的对象,即所谓的实绩来进行认定,而该时间点之后的行为不作为考虑对象。这些被纳入考虑对象的行为称为“有效控制”。在审判中,法院会比较两国的这些“有效控制”的程度,判断程度强的一方有利,承认其主权。

 因此,即使当事国主张该“关键日期”之后的行为是“有效控制”的行为,在审判中也不会予以考虑和承认。简而言之,该行为是不算在内的。这种处理是合理的,如果将“关键日期”之后的行为算进去,就会反复出现为了有利于自己国家而恬不知耻地积累“实绩”的行为,这只会徒然地破坏当事国双方的关系秩序,损害一般国际关系的法律秩序,违背公正。然而,这是由第三方机构国际法院客观判断而决定,并非当事国有意识地考虑正确的“关键日期”而采取行动。当然,有时候当事国也会在某种程度上预测“关键日期”,并以此为目标采取行动,积累“实绩”。这就是情势纷杂的原因,正因为如此,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其判决才有意义。

 为求准确,现在让我们看看1953年英法“明基埃和埃克荷斯群岛案”,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展开的“争端”和“关键日期”的讨论。在该案件中,当事国双方都详细申诉了他们认为自己国家在英吉利海峡圣马洛湾附近的明基埃群岛与埃克荷斯群岛的有效控制行为,并各自设定了对自己国家有利的“关键日期”,力求确保这些群岛的领有权。法国将1839年的英法渔业专约作为关键日期,主张其后的情势发展不应视为任一方的有效控制;英国将两国合意将此事提交给国际法院的1950年作为关键日期,认为应考虑到该时间点为止的事实关系。两国,尤其是英国,非常详细地展开了关键日期的论述,但法院并没有展现出那般详细的探讨,而是将两国的主张进行如下的概括,并做出了判决。

“联合王国(英国)政府主张,两当事国在两个岛群的主权问题上长期存在意见分歧,但争端在1950年12月29日签订的特别协定之前并未‘明确’(the dispute did not become ‘crystallized’),因此应认为这个日期为关键日期,因此,在这个日期之前的所有行为都应该被法院纳入考虑范围。另一方面,法国政府主张应该选择1839年专约签订日期作为关键日期,其后的所有行为应全部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

接着,阐述了如下结论。

“在1839年的专约签订时间点,尚未出现有关明基埃与埃克荷斯两群岛的主权争端。在相当长的期间,两当事国围绕采捞牡蛎的排他性权利产生争议,但没有将该问题跟明基埃与埃克荷斯两个群岛的主权问题关联起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是否采用或排除其作为主权的证据这一问题,没有理由支持该条约的签订可能有某些效果。关于这些岛屿的主权争端在1886年(关于埃克荷斯群岛,引用者注)和1888年(关于明基埃群岛,引用者注)之前没有出现过,到此时法国才分别开始对埃克荷斯群岛和明基埃群岛主张主权。但是,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下,除非为改善有关当事方的法律地位采取了某种措施,法院将考虑当事双方的一切行为。在许多方面,围绕这些岛群的活动早在涉及主权的争端发生之前就已逐渐发展起来了,该活动在发生主权争端后也一直以相同的方式不间断地持续着。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分别将1886年和1888年之后发生的所有事实排除在外,是不正当的。”3(下划线为引用者所划)

 法院对两当事国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抓住基于对该领土的主权意识做出的行为互相发生冲突的时间点,认定明基埃群岛的“争端”发生在1886年,埃克荷斯群岛的“争端”发生在1888年,并将该时间点裁定为“关键日期”。但是,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法院认定其后英国在群岛的持续性活动并非“以改善法律地位为目的”的行为,将1950年为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签署协定的时间点为止的行为纳入考虑范围。

 如上所见,基于国际判例的“有效控制”的基本含义是“正当的有效控制”,必须是一个应该客观、慎重地进行认定的事项。与之相对照,世人所说的“有效控制”是一种有些粗糙的表述,不得不说,其含义也指的是一种有些纷杂的情况。

注2

前者是1924年的《马夫罗马蒂斯在巴勒斯坦的特许权案(先决性抗辩)(Affaires des Concessions Mavromatis en Palestine(Exception d’incompétence))》, PCIJ Publications, Series A, No. 2, p.11。后者是1950年与保加利亚、匈牙利和罗马尼亚的和约的解释案(Interprétation des Traités de Paix Conclus avec la Bulgarie, la Hongrie et la Roumanie)」, ICJ Reports 1950, p.74。

注3

The Minquiers et Ecréhos case, Judgment of 17 November 1953, ICJ Reports 1953, pp. 59, 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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