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阁诸岛让我们看看中国的主张

让我们看看中国的主张

 中国以很多古典文献为依据提出主张,但是其针对这些主张作出的文献解释,从学术观点来看,在可信度方面存在诸多疑问。在这里,我们就不进行学术性的评价了,直接假设中国主张中的文献解释是正确的,确认一下其阐明的主权依据是否在国际法上有效。

中国政府的主张 (1)

固有领土

中国政府的主张

一、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一)中国最先发现、命名和利用钓鱼岛。
(二)中国对钓鱼岛实行了长期管辖。
(三)中外地图标绘钓鱼岛属于中国。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2012年9月25日)

解说

1.虽说是“利用”,但是明朝和清朝的使节只是把尖阁诸岛作为航标,作为领有依据不充分。“发现”、“命名”也一样。

 中国主要以15世纪到18世纪的中国文献中出现尖阁诸岛在中国的称呼,主张其“发现”、“命名”了尖阁诸岛。此外,在明朝和清朝的使节(册封使)被派遣到琉球国时的记录中,有前往琉球国的途中经过了尖阁诸岛的记载,以此主张其“利用了”尖阁诸岛。
 但是,中国真的发现并命名了该岛屿吗?几十年才派遣1次的中国王朝使节将尖阁诸岛作为航标“利用了”吗?这些都不明确,仅凭此无法支持其领有权的主张。
 在国际法上,为了取得领土权利依据,需要具有明确的领有意图,并且持续而和平地行使领土主权。但是,迄今为止中国没有提出任何自己实际且有效地控制尖阁诸岛的证据。


2.“海防范围”的含义不明确。仅在与海防相关的书籍插图中记载了岛名不会成为领有依据。

 中国认为16、17世纪的文献中记述的明朝海防范围包含尖阁诸岛等,主张“实行了长期管辖”。
 但是,中国的主张没有说明“海防范围”是指什么,仅因为与海防相关的书籍插图上记载了岛名,是不会成为领有的依据的。


3.仅凭古地图的颜色划分、地图上的记载作为领有依据不充分。

 中国主张16世纪至19世纪的地图上,尖阁诸岛被纳入了中国的海域。
 但是,主张纳入中国海域的依据只不过是在地图上被标识的颜色与中国相同。这不会成为领有依据。

 综上所述,中国没有阐明国际法上有效的领有依据,根据中国独自的理论断定“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无视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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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的主张 (2)

日本窃取钓鱼岛

中国政府的主张

二、日本窃取钓鱼岛

(一)日本密谋窃取钓鱼岛。
(二)钓鱼岛随台湾岛被迫割让给日本 。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2012年9月25日)

解说

1.在1895年编入领土的过程中,
日本确认了尖阁诸岛不受其他国家管辖

 中国主张根据1885年日本政府内部的“秘密报告”,尖阁诸岛被中国取了名称,考虑到如果建立国家的标桩,将“招致中国的疑忌”等,因此“未敢轻举妄动”。
 日本则如上所述,为了在内阁会议决定将尖阁诸岛编入领土,慎重地确认了尖阁诸岛没有隶属其他国家管辖中。
 此外,中国可能认识到了日本人的活动越来越活跃,但在1895年编入领土后,日本有效控制尖阁诸岛。


2. 编入日本领土(1895年1月)是在签订《下关条约》(1895年4月)的3个月前。
尖阁诸岛不包含于“台湾的附属岛屿”中,未被割让。

 中国主张作为日清战争的结果,签订《下关条约(马关条约)》,尖阁诸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被“割让”给了日本。
 但是,日清战争结束于1895年4月,而日本将尖阁诸岛编入领土是在其3个月前的1895年1月,在《下关条约》签订时已经成了日本的领土。
 此外,根据《下关条约》的谈判记录,《下关条约》中的“附属岛屿”不包含尖阁诸岛是非常明确的。因此,尖阁诸岛因《下关条约》而被“割让”给了日本的中国主张是错误的。

 如上所述,尖阁诸岛既不是从中国“窃取”的,也不是从中国“割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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